近日,住建部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对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的认定办法如下:
一、违法分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包的行为。
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2、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3、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
4、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5、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二、转包: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2、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4、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5、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6、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7、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8、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9、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三、挂靠: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3、上方“转包”第3至9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2019版《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中开篇就指出“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应严格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严禁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这项内容在旧版本中是没有的,可以看出主管部门的决心。总的来说,该次主要做了以下修订:
(一)重新界定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
主要是内容更加简洁和精确。
(二)强调处罚依据
2014版的处罚措施写的十分繁琐,将所有的违法行为并入到同一条例中,一同叙述。
而新修订的版本中,六项违法情形各成一条,叙述非常清晰条理,且对不同主体下的不同违法行为都做出了处罚依据,可以说非常的有立场了。
(三)建筑企业违法成本提高
经过本次修订,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各项行为,都被分门别类一一列出,每一项违法行为都做到处罚依据“有规可依”,建筑企业想钻空子是不可能的。
另外,工程项目全过程电子化已经开始试点,届时参建各方的所有数据,包括人员信息和施工安全、质量、成本等各个环节全部材料,都会上传到工程项目APP上,资质办理越来越透明化,企业违法成本提高,同时也给企业敲响了警钟。